12月19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明确,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直接进入市场(可自行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鼓励10千伏及以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市场的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作为发电类型参与市场交易的法人主体,其用电侧应进入市场,自主参与交易。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应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有购买绿电需求的,需直接参与市场购买绿电。
退市的市场交易用户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由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退市流程,宁夏电力交易公司将用户退市信息线上实时推送至电网企业。其中,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价格1.5倍于下一电费结算周期执行。
优先发电电量先后与居民农业、上网环节线损、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预测用电进行匹配,匹配后分别形成居民农业、上网环节线损、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市场化采购申报曲线。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至12月2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951-6038207,电子邮箱:nxwjjgc@126.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要求,为规范我区电网企业优先购电和代理购电业务,维护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用电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网企业对经营区域内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下同)、农业用电优先购电工作和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工商业用户开展的代理购电工作以及上网环节线损电量采购工作。
第三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应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有购买绿电需求的,需直接参与市场购买绿电。
第二章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关系建立
第四条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直接进入市场(可自行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鼓励10千伏及以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市场的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作为发电类型参与市场交易的法人主体,其用电侧应进入市场,自主参与交易。
第五条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用户应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10千伏以下用户以公告方式告知。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工商业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六条 电网企业在工商业用户办理业扩新装、增容、过户、更名等业务时应主动告知市场交易、代理购电相关政策。工商业用户办理业扩新装(不含增容)、过户及分户后的新户,可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选择直接参与市场的,同步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宁夏电力交易公司次月起组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第七条 工商业用户增容、减容、更名、改压等用电主体未变更的,不改变其市场化属性,变更后仍按原市场化属性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八条 市场化用户关联的营销户号发生并户、分户、销户、过户、更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网企业办理用电变更。电网企业应在下一结算周期前将变更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宁夏电力交易公司,宁夏电力交易公司根据用电信息变更情况对其进行分段结算,并将结算依据推送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据此开展电费结算。
第九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15日前选择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后,宁夏电力交易公司应将入市信息线上实时推送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确认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第十条 退市的市场交易用户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由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退市流程,宁夏电力交易公司将用户退市信息线上实时推送至电网企业。其中,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价格1.5倍于下一电费结算周期执行。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应在宁夏电力交易公司完成注册。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无需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注册。
第三章 电量测算及采购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分别预测居民农业用电、上网环节线损、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量规模,确定对应典型用电曲线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优先发电电量先后与居民农业、上网环节线损、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预测用电进行匹配,匹配后分别形成居民农业、上网环节线损、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市场化采购申报曲线。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分别开展居民农业、上网环节线损、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量采购,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
第十五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按当期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根据购电电量滚动预测和偏差情况参与月内交易,减少交易偏差。
第十七条 代理购电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按照年度交易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按照现行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第四章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
第十八条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上网电价、市场偏差费用等,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包括用户侧辅助服务、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发电侧容量电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等,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第十九条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时段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和现货市场分时价格水平按年确定,峰平谷时段代理购电价格为对应时段交易加权均价,具体时段划分及价格标准,随代理购电价格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购电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第二十二条 高耗能用户清单由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发文确定,生效时间以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平台改造等因素影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未如期组织的,暂按上月代理购电价格发布,偏差损益在M+2月清算。
第五章 电费结算及损益分摊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坚持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用户侧与发电侧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价格保持稳定,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不承担电力市场费用分摊(分享),优先购电产生的偏差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不同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监管周期内核定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得出,上网环节线损电量采购产生的偏差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居民农业、上网环节线损、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结算电量分别按对应典型曲线确定实际用电曲线,用于市场交易偏差结算。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及对应结算周期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开展电费结算,实际结算电费与预测电费的偏差损益(含省间偏差损益)在M+2月由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第二十九条 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的收益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第三十条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因电价执行错误、计量异常、违约用电、窃电等需退补电费时,按照误差电量历史月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计算,分时电量可以精确计量的,按分时电价计算,无法获取分时电量的,按平段电价计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宣传告知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在每月月末3日前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发布次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规范代理购电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代理购电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业务应用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电能计量装置设施改造,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通过供电营业场所、网上国网APP等多种渠道,开展代理购电相关政策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与后续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发改价管(成本)〔2022〕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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