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分布式光伏调节补偿机制。参与调节的分布式光伏将获得补偿,以未参与调节分布式光伏的发电效率为基准,计算参与调节分布式光伏的理论发电量,以理论发电量和实际发电量的差值为调节电量,参与有效调节的分布式光伏按照有效响应调节电量获得补偿。
参与调节的分布式光伏将获得补偿,补偿资金由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生物质垃圾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主体(除自然人户用项目外)进行分摊。
鼓励项目通过建设电源侧储能提升调节能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调节时段的上网电量全额参与分摊,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设置为0.5,不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为1。各主体根据调节日白天(7:00-19:00)上网电量乘以分摊系数后的占比进行分摊。按照全网调节和局部电网调节情况,公平合理分摊费用。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精神,拓展分布式光伏开发与消纳空间,提高分布式光伏自调节能力和消纳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7日至2月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并注明“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反馈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杜国伟;联系电话:0571-87052582;
电子邮件:zjnyjxnyc@163.com;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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