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到,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所有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交易,也可以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或通过聚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方案表示,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新能源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同步建立差价结算机制,对纳入机制的电量(以下简称机制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价水平(以下简称机制电价)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初期,机制电量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
存量项目
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政策,规模上限不高于现行保障性收购电量,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机制电价:与现行保障性价格政策保持一致。(编者注:黑龙江燃煤基准价为0.374元/kWh)
执行期限:按存量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时间与投产满20年对应时间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
机制电量:第一年纳入机制电量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衔接,第二年及以后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应适当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为引导行业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
机制电价:通过每年10月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分为风电、太阳能发电两类组织竞价,如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煤电基准价,竞价下限初期可按照先进电站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确定。
执行期限:考虑回收初始投资暂定为12年。未竞价成功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参加机制电价竞价。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电力公司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竞价细则、竞价公告等竞价相关内容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机制电量按比例分解至月度,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量÷该项目预计年上网电量)x100%,每月机制电量=机制电量比例x每月实际上网电量。
已结算的机制电量累计达到当年机制电量规模时,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缺额部分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进行跨年滚动。
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发电侧机制电费=实际上网电量 x机制电量比例x(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
附公告: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