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书面投票表决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下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明确,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为独立储能电站;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储能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所在省份或控制区为独立储能电站权益省。独立储能电站应优先保障权益省的电力平衡和新能源消纳调节需求。当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独立储能电站可以参加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交易组织方面,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为批发用户,放电时视为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电站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同一交易时段参与交易。
交易方式方面,新型储能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
价格机制方面,独立储能电站充电和放电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化模式形成;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计量结算方面,独立储能电站的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按照调度实际执行结果(调度计划执行曲线)进行结算;独立储能电站的交易结算工作遵循采取日清分、月结算方式,分解各类型交易成分完成结算,电量不滚动调整。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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