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关于公开征求《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
华中区域包含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七省(区、市)。本细则适用于华中东四省(豫鄂湘赣)和川渝藏同步电网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经营主体包括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的各类型发电企业(含抽水蓄能电站)、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调度调用新型储能、独立参与市场的负荷侧可调节资源、通过聚合方式代理相关资源参与市场的负荷聚合商或负荷类虚拟电厂;其中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是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交易等。其中,合同交易包括合同转让交易、合同变更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
华中区域省间交易按照年度(数年)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顺序开展,多日交易按日连续开市。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
按交易周期,交易优先顺序依次为数年、年、月、月内、多日交易。在同一交易周期内,绿电交易优先。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华中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运营,维护区域电力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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