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头条获悉,7月2日,天赐材料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受理,涉案金额预期经济损失8.87亿元及律师费115万元。
公告显示,涉案被告共有十二名,其中包括另一家A股上市公司永太科技、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何人宝、王国超、邵鸿鸣、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郑飞龙、姜存华、李胜、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汪婷以及卢珍珍。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被告七郑飞龙、被告九李胜因侵犯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被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5日,九江天赐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目前,两被告已提起上诉,该刑事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判决书显示,被告九李胜系九江天赐前总工程师,因向永太科技泄露核心技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李胜退缴违法所得182.22万元,继续追缴李胜违法所得246.2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告披露,原告九江天赐拥有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被告九李胜于2017年8月23日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于2021年5月20日从九江天赐离职。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九李胜违反保密义务,伙同被告人七郑飞龙与被告一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何人宝达成合作协议后,被告一至被告五将其通过收买的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的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资料运用于被告二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该项目由被告四王国超、被告五邵鸿鸣具体负责,并由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产线设计,并由被告六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郑飞龙、被告八姜存华与何人宝成立,实控人为何人宝)承接项目部分。
基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已做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所审查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掌握的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实施的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侵权规模巨大且获益巨大,同时还存在毁坏、隐匿侵权证据的情形。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及相关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二销毁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销毁承载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电脑、存储硬盘等存储设备,纸质及电子文档等工艺资料;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71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就其侵权行为在《南方日报》《证券时报》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判令由被告一至被告十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日晚间,永太科技亦披露诉讼对应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涉及该案的诉讼材料。
7月3日晚间,永太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天赐材料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永太科技、永太高新请求法院判令天赐材料停止侵害公司商誉,并分别索赔5751.93万元、1元。
永太科技认为,天赐材料为达到市场垄断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多次对公司实施商誉诋毁等侵权行为,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两年间多次向公众散布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误导性信息,已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并表示,天赐材料在7月2日发布的公告中所称的侵权产线、技术均是永太高新自行研发,不存在侵害天赐材料商业秘密情形。
原公告如下:
来源:天赐材料、永太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