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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支持企业通过配套新建储能设施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不足问题

日期:2025-09-26    来源: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国际储能网

2025
09/2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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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储能设施 分布式光伏 配置储能

9月26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印发《电白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作方案(试行)》。文件明确: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总接入容量≤馈线/配变额定容量的80%。(10千伏馈线层级,按照分布式光伏接入后分布式电源总接入容量不超过馈线额定容量的80%,且满足馈线组可转供要求取值。按照拟接入线路的参数数据,经电网承载力测算后,符合并网要求的才能并网;配变层级,需满足接入容量不超过配变额定容量的80%减去已接入光伏的容量。)承载力不足区域暂缓并网,鼓励通过配置储能、升压汇集等方式提升消纳能力,或待电网改造具备条件后再接入。

此外,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支持企业通过配套新建储能设施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不足问题。

原文如下: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白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电白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二届19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电白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推动我区绿色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办函〔2024〕92号)及《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分类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项目备案

(一)备案主体

1.自然人户用项目:由业主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电网企业代理备案。

2.非自然人及工商业项目:项目建设前应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网上备案须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gdtz.gov.cn)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经依规办理审批后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其中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其中,备案材料包括如下: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行;

3.租赁合同或能源合同;

4.不动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

5.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

6.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承诺书;

8.光伏项目外观、结构施工图纸。

(二)电网承载力核查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分布式光伏总接入容量≤馈线/配变额定容量的80%。(10千伏馈线层级,按照分布式光伏接入后分布式电源总接入容量不超过馈线额定容量的80%,且满足馈线组可转供要求取值。按照拟接入线路的参数数据,经电网承载力测算后,符合并网要求的才能并网;配变层级,需满足接入容量不超过配变额定容量的80%减去已接入光伏的容量。)

2.承载力不足区域暂缓并网,鼓励通过配置储能、升压汇集等方式提升消纳能力,或待电网改造具备条件后再接入。

三、规范管理

(一)用地管理:严禁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建设分布式光伏。

(二)铺设范围:同一产权地块屋顶光伏面积不得超过房屋投影面积。

(三)营商环境:各镇(街道)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四)归档管理: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省市区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支持企业通过配套新建储能设施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不足问题。

四、建设管理

(一)安全鉴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利用既有建筑物建设的,项目主体要聘请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且在茂名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信息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

构,依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以及其他检测、鉴定类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进行加装光伏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安全等级≥B级)。

(二)行业标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验收、运维管理、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网络安全责任。相关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须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795-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2019)以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等规范标准要求。抗风压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计算确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标准要求。

(三)产品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规范要求,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标准要求。

五、建设要求

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区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经供电部门现场勘察,在《220(38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勘查情况表》(供电部门公示)书面明确具备接入条件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取得区发改部门备案批复后,经供电部门接入审查通过方可建设。

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光伏企业可采取调减分布式光伏建设容量,或采取升压汇集接入、配置储能提升就地消纳空间,或待电网改造具备条件后再申请报装。

(一)风貌高度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工艺要求,注重光伏设施布局和外观,避免出现杂乱无章、简单粗暴、影响整体风貌的现象。既有建筑农房光伏系统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加装高都从屋面起算最高点不超过2.8米;既有建筑为坡屋面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屋面最高点;既有屋顶为平顶屋时,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屋顶光伏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度。需要在屋顶楼梯间安装光伏组件时,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0米,楼梯间与屋面的光伏系统应分层设计。可结合当地建筑文化要素利用格栅构件、檐口设计等方式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替身,形成相对完成的建筑形象。严禁利用光伏设施加装形成实际违法建设的行为。

为确保光伏系统在强风天气下的安全稳定,结合我区实际要求屋顶光伏系统应满足14级强台风防护要求(风速≥41.5m/s)。

(二)风貌管控要求:以区住建部门出台“建筑+光伏”的设计指引为准。

(三)建设合法要求: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空地、屋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阁楼等违法建筑。搭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必须先拆除屋顶原有铁皮瓦和其他瓦面。

(四)不宜安装要求:

在项目勘察时发现以下情况,应认定屋顶不宜安装:

1.存在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2.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

3.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4.五年内规划拆迁或已废弃的建筑;

5.屋面或周边存在大粉尘、热量和腐蚀气体影响的建筑;

6.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7.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物。

六、验收并网接入要求

(一)项目建设方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安装。严禁以安装光伏发电项目为由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安装光伏电站后的最高高度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履行工程验收程序。工程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企业自行组织,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安装企业配合,镇政府、供电部门参与验收。重点验收结构安全、电气性能、消防措施、风貌协调及规范性程序资料。

(三)区供电部门应规范验收并网接入程序。严格按照项目备案证(批复文件)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验收并网接入,加强安全管理,按国家能源局《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规定,“电网反送潮流超过设备限额的80%,或电网运行安全存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色,在电网承载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以及对不符合并网接入标准或不符合风貌高度要求标准建设或有加建楼层的以及建筑物加装光伏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不符合安全等级的光伏项目不予并网接入。同时,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最大限度满足光伏并网消纳。

七、各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工作,在备案管理工作中下达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告知书;督促供电部门增强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新建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筑+光伏”项目带设计方案的规划许可办理工作;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加快农房产权确权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房光伏项目的施工、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镇(街)加强“建筑+光伏”风貌提升项目的风貌监督管理。督促光伏建设单位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建筑物的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核管理系统的衔接。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指导、督促分布式光伏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 。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和流通环节分布式光伏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搭建分布式光伏行为牵头进行查处。

电白供电局、茂港供电局:负责屋顶光伏的信息收集、建设报装、并网审核、电网接入等,及时将建设报装、并网验收、变更等相关信息抄送属地镇(街道);负责参与屋顶光伏验收;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发展需求,有序做好配变改造等接入工作。

对区城管执法局、镇(街道)查处的涉嫌存在违法搭建行为的屋顶,不予接入电网,已入网的一律清退。

各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参与分布式光伏工程的验收、管理;对违法搭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强制拆除;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八、安全责任主体

(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为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全部责任:项目在建成验收并网并完成移交后,以光伏“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二)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区供电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并网验收时进行相关安全检查。

(三)维护维修责任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区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应定期对本单位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与维护,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

九、其他

(一)本方案与国家或省、市新政策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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